大府复决〔2024〕3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A。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李B。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大英县隆盛镇中心街50号。
负责人:王霞,该镇镇长。
申请人李A、李B对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大英县隆盛镇石长村村民,为核实本村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情况及征询意见后修改情况);3.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4.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5.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李A、李B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
二、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4年4月3日,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李A、李B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赓即开展信息查询工作。2024年4月30日,本机关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隆盛镇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的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文件进行了查询,均未查找到相关信息,且不属于我单位制作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查为《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1、2、3、7组和石长村4、5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已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了申请人。同时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解释说明。本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情况及征询意见后修改情况);3.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4.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5.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予以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政府信息进行说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公告”、第4项信息“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第5项信息“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直接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明显不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第2项信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未查找到,依法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作出上述答复前,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仅通过“大英县隆盛镇收发文”中以“石长村征地补偿公告”“石长村土地征收公告”“石长村土地征收征地调查确认表”“石长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据此,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中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