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唐XX。
住 址:大英县蓬莱镇。
被申请人: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12号。
负责人:黄政,该队队长。
申请人唐X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注销其C1型驾驶证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申请人C1型驾驶证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属于酒后驾驶摩托车,并未驾驶C1型准驾车型,D型和C1型驾驶证不是同时学习和考试取得的,没有理由驾驶摩托车违法而吊销C1型驾驶证。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注销申请人C1型驾驶证的行为违法。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2月19日晚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何林、周相国带领辅警在大英县花园干道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20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川JAX10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花园干道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600元的处罚决定。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之规定,申请人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而按规定进行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该行为系注销行政许可。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范畴。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8月在原有的D型驾驶证基础上增加C1型驾驶证,C1型驾驶证的实习期至2024年8月29日。2024年2月19日20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川JAX10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花园干道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2mg/100ml,申请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对其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对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立案决定,并作出《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5109232000343549号],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向申请人制发《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2024〕510923871001051号)。
本机关认为:
本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在C1型驾驶证实习期内饮酒驾驶原已经取得的D型驾驶证准驾车型二轮摩托车是否应当注销C1型驾驶证。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周期记分管理制度,该办法并未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多个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分别记分处理,而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同一个周期内驾驶所有机动车时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累计记分。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并不区分违法行为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该规定并未限定机动车驾驶人只有驾驶实习期内准驾车型时发生被记满12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才能作出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决定,该规定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的所有被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论驾驶何种机动车,均应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因此,申请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注销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时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公安部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记分处理和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符合饮酒驾驶认定标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记12分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取得C1型驾驶证,于2024年2月19日因饮酒驾驶摩托车被记满12分,此时,申请人的C1型驾驶证仍然在实习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之规定,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C1型驾驶证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2月21日作出注销申请人C1型驾驶证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