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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4〕4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4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

住  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作出的终止调解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9月23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某酒店提供的酒店用品导致其过敏作出的终止调解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某酒店,投诉内含有举报行为,被申请人未对举报线索进行查处,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终止调解行为,重新组织调解并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9月9日上午,被申请人依法对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客服现场放置的圆形香皂标注有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淋浴间墙上设置的挤压瓶内装有沐浴露和洗发液,挤压瓶外未标注相关产品信息。因经营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9月9日向申请人就投诉事项终止调解进行回复。同日,申请人又通过12315平台就相同事项提起举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于9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9月14日通过电话和12315平台分别就不予立案情况进行回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而提起复议,属于滥用复议权利,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经审理查明:

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对某酒店的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因旅游在该酒店入住,该酒店提供三无香皂及三无沐浴露供客人使用,也不知道是床单的问题还是沐浴露的问题,有轻微的过敏反应,现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并要求该商家退一赔三,不满五百按五百计算”。9月9日,被申请人对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某酒店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某酒店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9月12日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对举报线索进行查处的问题。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已经就相同的举报事项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已经进行处理。如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不服,可以就举报事项另行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