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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4〕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向某某。

住  址:江西省宜春市。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向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申请,经审查,于1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事,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未依法组织调解,未告知调解人的名字、剥夺申请人的申请回避的权利,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调解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的最终处理结果,未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是否给予奖励,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9月9日,被申请人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地搬迁至简阳市,于同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9月13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某科技公司宣传其销售的“妙悠乐花生核桃奶”为风味牛奶,但该牛奶的生牛乳、羊乳或复原乳含量不足商品重量的80%,不符合调制乳标准,要求:“一、本人请求能够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并同意告知本人的手机号码,但不得透露公安部实名网号,该网号是由公安部加密的身份信息凭证。二、请求贵局要求商家向本人提供涉案商品能够证明其宣传描述效果的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如商家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赔偿500元给本人。三、此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为实名举报,请求给予本人举报奖励。”8月31日,被申请人签收《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9月9日,被申请人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不在大英县,于同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予立案决定,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9月13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举报查处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中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处理,并对其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于9月9日经审批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9月13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经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注册地在大英县,但其并未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其实体经营店已于2024年2月搬迁至四川省自贡市,且申请人购买的涉案牛奶是从四川省自贡市邮寄发货,由此可知,某科技公司实际经营地不在大英县内,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当不予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举报奖励的前提是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具有处理权限,自然不存在对其举报线索进行奖励的问题,虽然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奖励,但并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