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不〔2024〕5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孙某志。
住 所: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孙某志不服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大英县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冷吃鸭舌运输不符合储存条件的处理,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存在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的问题。2024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仍不能明确本次行政复议是针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还是针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线索是否立案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