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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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4〕6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6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李某顺。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大英县江西路84号。

负责人:任河,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李某顺对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大英县隆盛镇石长村村民,为核实本村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的征地红线图;2.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的征地红线图;2.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查找到相关资料,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该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答复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其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且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申请人请求的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的征地红线图;2.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申请人于11月26日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于11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及附件《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44项之规定,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勘察定界图,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检索了“勘测定图”“石长村5”“石长村勘测定图”“石长村5图”等关键词,但结合申请人所在的隆盛镇石长村5社客观上已经被征收的事实,及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其明显未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查找义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