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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4〕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邓某某。

住  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11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线索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线索。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A41503018544)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大英县某超市加盟店销售的“竹语食光鲜面包”存在问题,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9月28日签收信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超过七个工作日,并仍未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其行为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大英县某超市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10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调解通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在收到投诉的第六个工作日进行了回复,告知的相关内容并无不妥,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7月1日,申请人在大英县某超市加盟店购买涉案“竹语食光鲜面包”,认为该产品没有标注“配料的具体名称”,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请求:“1.被投诉举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等规定赔偿投诉举报人的货款损失;2.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十倍赔偿的民事责任;3.被申请人应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4.被申请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问题产品依法召回;5.被申请人应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并将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回复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202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投诉举报后,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违反程序规定,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202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10月1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理投诉的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