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终〔2024〕53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凯华,该局职工。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大英县某超市销售涉嫌虚假宣传的蛹虫草燕窝饮品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