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终〔2024〕1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大英县蓬莱镇X店。
住 所:大英县蓬莱镇。
经营者:谭XX。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谭X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处罚〔2023〕359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