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政府网
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决〔2024〕25号)


 

 

大府2024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

 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XX四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英县新城区天星大道政务服务中心5楼。

负责人雷宇科,局局长。

第三人大英县X建材店

 大英县蓬莱镇

经营者:钟XX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527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不受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61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527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不受1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

2023102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在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X工作时从工地脚手架坠落受伤。申请人于20245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527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不受1号)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不受1号)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5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审核其资料后于527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工不受1号)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二、被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受XX的雇请在XX第三人处承揽的大英县蓬莱镇X村唐XX家农房装修工地受伤。该农房仅有2层,不需要建筑资质,申请人的受伤事故不符合工伤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是正确的。

三、被申请人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31日施行)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案涉大英县蓬莱镇X村唐XX家农房装修项目不需要施工资质,XX第三人处承揽大英县蓬莱镇X村唐XX家农房装修劳务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工不受1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74日,第三人与唐XX签订《整体涂装服务合同书》。202375日,申请人经何XX介绍到第三人承包的大英县蓬莱镇X村唐XX家农房装修从事装修工作。2023102上午9时许,申请人在工作时从脚手架坠落受伤,并前后到大英县人民医院和遂宁市中心医院治疗。申请人于20245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527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不受1号)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31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农房为2层农村住房,但无证据证明涉案农房建筑面积是否达到300平方米,跨度是否达到6米,不足以证明涉案大英县蓬莱镇X村唐XX家农房装修项目不需要施工资质。另,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31日施行)第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案属于农房装修活动,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活动,不应当适用《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31日施行)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出工伤认定管辖权范围的;(二)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三)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次伤害情形再次提出申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工不受1号)仅载明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现决定不予受理”,该决定并未体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工不受1号)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527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川0923工不受1号)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8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