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政府网
大府复决〔2024〕6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6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后。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太吉村1社51号。

委托代理人:胡某平,系申请人儿子。

被申请人: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地  址:大英县郪江中路179号。

负责人:陈卓,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胡某后对被申请人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发室予以签收。被申请人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申请的第1、2、3、4、9项政府信息,要求公开太吉村1社涉及的拆迁户(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扣被征收人预缴安置房金额,品迭后应收金额人员花名册、结算时间、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复印件)相关资料;作出的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扣被征收人预缴安置房金额,品迭后应收金额人员的资金兑付时间单据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作出的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扣被征收人预缴安置房金额,品迭后应支金额人员的资金兑付给政府的单据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全社拆迁安置人员,政府认可的第一次交款时间,政府开具收据的时间及相关复印件;针对本次盐井街道太吉村1社安置房户型到户详细花名册。以上5项涉及所有农户的结算明细、安置房户型到户花名册等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公开,若农户需要查询个人资料,可以携带本人证件到蓬莱镇人民政府查询相关财务资料,到盐井街道办事处查询相关拆迁资料。

二、申请人申请的第5、6、7、8项政府信息,要求申请公开本户房款资金结算表及品迭后应收金额,兑付给胡某后的资金到账时间证明材料;本户政府认为的第一次交款时间收据;本社相关拆迁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制作的盐井街道太吉村1社选房排序公示表。以上4项内容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该户的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兑付给胡某后的资金到账相关票据(第一次交款时间收据)、《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关于太吉村1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盐井街道太吉村1社选房排序公示表依法送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邮件(EMS:1185197599248)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公开针对我社涉及的拆迁户(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扣被征收人预缴安置房金额,品迭后应收金额人员花名册、结算时间、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复印件)相关资料;2.作出的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扣被征收人预缴安置房金额,品迭后应收金额人员的资金兑付时间单据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3.作出的大英县农房征收补偿资金结算表,扣被征收人预缴安置房金额,品迭后应支金额人员的资金兑付给政府的单据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4.全社拆迁安置人员,政府认可的第一次交款时间,政府开具收据的时间及相关复印件;5.申请公开本户房款资金结算表及品迭后应收金额,兑付给胡某后的资金到账时间证明材料;6.本户政府认为的第一次交款时间收据;7.本社相关拆迁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8.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制作的盐井街道太吉村1社选房排序公示表;9.针对本次盐井街道太吉村1社安置房户型到户详细花名册。”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至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11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超过最长答复期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答复称其已经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6、7、8项政府信息依法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9项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但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2、3、4、9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并未提供被申请人征求第三人意见情况、第三人是否同意公开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