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北部采气管理处:
你公司《关于蓬莱001-H33、H34丛式井钻井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北部采气管理处临时使用大英县河边镇三块碑村5、6组的3.0848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3.084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6252公顷),作为蓬莱001-H33、H34丛式井钻井工程临时用地,用于油气钻井井场、油气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临时生活用房。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届满后的续期如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林地区域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