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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决〔2024〕9号)


大府20249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

 址:四川省射洪市

被申请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大英县金元街71号。

负责人唐金声,该局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34日收到申请,2024311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同月17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查,于同年32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419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递一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11日签收。但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属于渎职、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举报四川省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2024125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四川省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看该公司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川)X,农药登记证号为X,两证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厂房及两个库房进行了检查,均未发现举报信中提及的“李记蛙蝇香”产品。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李XX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未发现李记蛙蝇香的生产销售记录。

随后执法人员拨打被答复人提供的购物超市票据上的电话号码,该号码已欠费停机,且申请人也未提供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故无法证明申请人购买的李记蛙蝇香产品系四川省X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被申请人于2024125日经过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当日,被申请人将《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四川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线索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通过邮政挂号信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处置情况,申请人已于2024127日签收。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16日,申请人在云南昆明的鸿兴生活超市购买一饼“李记蛙蝇香”,该产品显示的生产企业为四川省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大英县工业集中区。申请人认为蝇香属于有毒有害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于202419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递《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请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履职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查处、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本人明确拒绝短信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需要告知请以书面形式告知;5.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已经售出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并无害化销毁;6.在回复函中公开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20241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4118日,被申请人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7日立案审查期限。2024125日,被申请人到四川省X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销售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了生产部经理李XX。同日,被申请人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作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四川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线索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企业位于大英县,被申请人是本案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组织执法人员到四川省X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询问了生产部经理李XX,提取了20221月—20241月的销售记录,留存了与涉案产品相似的“李记蛙蚊香”产品,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职责。被申请人于125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同日作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四川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线索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并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