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邓XX。
住 所:大英县回马镇。
委托代理人:何XX,四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大英县江西路84号。
负责人:任河,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X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予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的通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5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予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的通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20万元。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大自然资源规公〔2024〕2号,以下简称《挂牌出让公告》),通过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申请人通过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网上报名,并通过被申请人资格审查成为该次采矿权出让的竞买人,在4月12日成功以X万元成交价竞得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4月1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签署了书面成交确认书。4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以申请人不符合竞买人资质条件为由取消申请人该宗采矿权竞得人资格。5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予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的通知》,决定对申请人已经缴纳的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竞买保证金20万元不予退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退还申请人保证金的行为于法无据,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遂提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挂牌出让公告》。在《挂牌出让须知》中对“采矿权风险提示、竞买人资格要求、申请和资格审查、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竞买申请书》《承诺书》中均对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后果作出了明确,在报名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客观、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资料,一经查实,被申请人有权取消竞买人资格。申请人于4月12日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得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成交价为X万元。被申请人核实竞买人资格时,发现申请人不是营利法人,不符合竞买人资质条件,故依规取消了邓XX的资格,并于4月25日发出《关于取消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竞得人资格的通知》,其代理人陈XX予以签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报名、填写的企业代码为510921XX,该企业代码实为申请人居民身份号码,而非企业代码,申请人已违反了《挂牌出让公告》相关规定及《承诺书》的相关承诺。被申请人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及《挂牌出让须知》规定于5月13日作出的《关于不予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的通知》符合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挂牌出让公告》,通过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挂牌出让须知》载明,“网上报名时间和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3月28日17:00前,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挂牌时间:2024年3月29日09:00至2024年4月12日17:00”。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时,在竞买人类型一栏填写“企业法人”,企业代码一栏填写其居民身份号码“510921XX”。3月28日,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20万元。4月12日,申请人以X万元成功摘牌,并于4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4月28日,被申请人取消申请人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竞得人资格,并予以公告。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予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的通知》,决定对申请人已经缴纳的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竞买保证金20万元不予退还。
本机关认为:
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是否属于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第三十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5.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尚未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本案根据《挂牌出让公告》及《挂牌出让须知》认定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挂牌出让公告》第四条和《挂牌出让须知》第五条规定,竞买资格要求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二)竞买人需具备与开采(勘查)相匹配的资金实力。(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本案中,邓XX为自然人,不符合《挂牌出让公告》第四条和《挂牌出让须知》第五条规定的竞买人资质条件。
《挂牌出让公告》第十条规定,“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一)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二)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三)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挂牌出让须知》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的;4.竞得人不履行《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及《竞买承诺书》相关特别约定的。”本案中,《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及《竞买承诺书》并未以特别文字说明或者字体等方式标注“特别约定”,无法判断《挂牌出让须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4点“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
本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大英县蓬莱镇X采矿权挂牌出让网上报名表中,在竞买人类型一栏填写“企业法人”一栏填写“邓XX”,企业代码一栏填写其居民身份号码“510921XX”,该信息是申请人真实的个人信息,该信息本身并非虚假信息。同时,被申请人只需要尽到一般审查注意义务均能发现申请人填写企业信息属于其个人身份信息,不符合竞买人资质条件,被申请人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而申请人明知自己不符合本次采矿权出让资质仍然参与竞买,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虽然申请人不符合竞买人资质条件,但不属于《挂牌出让公告》第十条、《挂牌出让须知》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被申请人不予退还申请人竞买保证金的行为没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予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的通知》,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退还采矿权竞买保证金20万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