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5〕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丽。
住 址: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丽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收到申请,1月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1月16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1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大药房(以下简称“某大药房”)销售给申请人的炮山甲没有野生动物标识,也不是正规进货而来,销售的炮山甲不符合《中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大药房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认违法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至今未回复申请人处理情况。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大药房销售的炮山甲涉嫌违法、犯罪,要求依法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2月3日,被申请人对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承认申请人购买的炮山甲是其所售,对现场查见的95克炮山甲依法予以扣押。12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予以立案,并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了立案告知。12月16日,被申请人调查终结,并经审批作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决定。截至目前,该案尚未结案,且仍未超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要求的九十日内作出处理的时限,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某大药房购买“通草、王不留、路路通、炮山甲、川贝”等中药饮片,共计430元。申请人发现涉案炮山甲已经变质,且没有野生动物标识,不符合《中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某大药房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销售的炮山甲不是正规渠道进货而来、没有野生动物标识以及其它统一规格包装标识,是假药;2.没有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书,不具备现场炮制和销售炮山甲中药饮片的资质;3.未按规定记录卖药,存在卖药的进货数据和销售数据不符等情况。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请求依法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12月3日,被申请人对某大药房实施现场检查,对现场查见的95克炮山甲经审批后依法予以扣押,向委托代理人廖某军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电话通话。12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对廖某军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某大药房的相关证件材料。12月1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决定。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大市监涉罪移〔2025〕1号),将案涉犯罪线索移送大英县公安局并抄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违法,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12月3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12月4日,作出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举报立案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立案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本案中,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某大药房销售炮山甲的行为涉嫌犯罪,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于2025年1月2日作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大市监涉罪移〔2025〕1号),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犯罪线索移送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