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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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5〕2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5〕2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聂某保。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125号。

负责人:肖华俊,该局局长。

申请人聂某保对被申请人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做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9日收到申请,3月12日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3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用地红线图”“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材料”。被申请人于1月8日签收,但截至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到期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实,本机关在2025年1月8日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无法给予任何形式的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用地红线图”“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材料”,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该项目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无土地征收的权力,申请人的诉求并非在被申请人行政职责范围之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以下信息: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鑫河村二组199号)所涉及的“南充至成都高速公路扩容工程LJ6标段项目”的“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用地红线图”“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材料”。邮件号为1253586583110,邮件轨迹显示“2025年1月8日,遂宁市,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不同情况作出对应的答复。本案中,物流轨迹显示被申请人单位的门卫于2025年1月8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件,即应视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