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5〕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军。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李某平。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天星大道政务服务中心5楼。
负责人:雷宇科,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军、李某平对被申请人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收到申请,经审查,于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村民,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EMS(单号:1098841932436)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所在土地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社保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资料。11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政府信息“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的社保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资料”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经核实,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块未出台征地社保安置方案。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的社保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资料”。经核实,大英县互助保障中心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11月1日向大英县社保局拨付764.3276万元、1900万元用于支付2012年至2013年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未单独针对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块拨付社保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及该地块村民的社保资金发放和落实情况属于个人重要信息,其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到大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查询,不予对外公开。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村民,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098841932436)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所在土地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社保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资料。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的“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申请公开的“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的社保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资料”属于个人重要信息,不予公开。11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关于“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所在土地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信息公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所在土地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该项政府信息应当包含于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所在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并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制作主体,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保存了该项政府信息,进而告知申请人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该项政府信息,明显不当。
关于“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所在土地的社保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的资料”信息公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所在土地的社保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的资料”,该项政府信息内容并不明确,被申请人在未经补正释明的情况下,直接以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即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在未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情况下,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