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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不〔2024〕70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府复不〔2024〕70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12号。

负责人:黄政,该队队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醉酒驾驶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无法判断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12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案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系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