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X。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
被申请人: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地 址:大英县郪江中路179号。
负责人:陈卓,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2023〕36号)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重新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关于李XX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答复书》(大盐井办〔2023〕108号,以下简称“108号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事项不是同一事项。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2023〕7号),撤销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大英县盐井街道办宝石岩村1社所征土地(2020年第6、8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货币补偿已补偿到位的证明资料或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108号答复,告知申请人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的综合地价耕地为X元/亩,其余为X元/亩,土地补偿为综合地价的X%,安置补助为综合地价的X%,根据相关规定,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足额保障并支付到具有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处;分配方案是由具有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社员会议讨论决定,属村民自治,建议申请人向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村民委员会咨询。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2023〕7号),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108号答复,已经超过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系超期答复,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补正告知程序,也未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答复,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关于李XX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答复书》(大盐井办〔2023〕108号)。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