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4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肖某某。
住 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0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9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0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四川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7月15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7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某公司投诉举报案中两位办案人员电话、姓名、行政执法编号,所长姓名、行政执法编号,《不予立案审批表》等信息。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0号)。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0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某公司投诉举报案的办案人员姓名、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所长姓名、行政执法编号,《不予立案审批表》等3项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个案办理的执法人员电话、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以及所长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等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于法有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是案件制作的过程性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于法有据。此外,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在大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了“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办理四川某公司投诉举报案的办案人员电话、姓名、行政执法编号,所长姓名、行政执法编号,《不予立案审批表》。8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邮件。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0号),对上述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某公司投诉举报案中两位办案人电话、姓名、行政执法编号,所长姓名、行政执法编号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规范事中公示”,是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过程中,向涉案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表明身份的制度。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是履行的公民监督权利,其知情权保障限于举报的处理结果,不适用《意见》规定的事中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是以其机关名义对外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为该机关,个案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电话、执法证编号等信息,均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该类信息不属于法定主动公开信息和必须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可以裁量豁免的信息范围,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某公司投诉举报案中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核查,对举报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由此可见,不予立案审批表属于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可以裁量豁免的信息范围,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0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