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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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5〕2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5〕2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林某。

住  址:广西陆川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岳峰江,该局局长。

申请人林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大英某中医诊所销售过期“龟甲胶”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21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撤销《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号);2.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要求书面邮寄查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材料及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大英某中医诊所因生活所需花费360元购买了半盒左右的“龟甲胶”,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已经过期,属于劣药范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遂于2025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号),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大英某中医诊所花费360元购买半盒左右的“龟甲胶”,该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已经过期,属于劣药范畴,并附相关实物照片及支付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要求对大英某中医诊所进行查处。4月3日,被申请人对大英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的“龟甲胶”实物产品。同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大英某中医诊所负责人杨某辉,其称从未购进上述“龟甲胶”产品。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实物照片及支付凭证复印件显示,涉案产品为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树牌阿胶”,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涉案产品支付金额为350元,支付时间2024年3月5日16时28分,与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描述不一致。

另,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附随的证据材料与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的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附随的证据材料进行比对,内容高度一致。鉴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陈述的事项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严重不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大英某中医诊所于2023年12月21日存在消费争议,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根据《市场监管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号),并于次日邮寄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大英某中医诊所又称某药堂。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其于2023年12月21日在大英某中医诊所购买的“龟甲胶”属于过期药品。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号),并于次日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投诉人大英某中医诊所实际经营地在大英县内,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权限,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收到投诉线索,4月7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4月8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不能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本案的申请人作为投诉人,称其于2023年12月21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大英某中医诊所购买半盒“龟甲胶”属于过期药品,支付价款360元,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在大英某中医诊所购买半盒“神树牌阿胶”,支付价款350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产品批号为01200139。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大英某中医诊所购买了“龟甲胶”,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之规定,阅卷权属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按照相关阅卷规定行使。行政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不满,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请求。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及证据书面邮寄给申请人查阅,该复议请求本质上是申请人请求进行阅卷,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