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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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5〕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5〕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军。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李某平。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大英县江西路84号。

负责人:任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某纬,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军、李某平对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收到申请,经审查,于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村民,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土地所在地块的相关征收文件。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以及第5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等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制定和保存,以及第2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和第5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地籍调查表”并非属于内部工作流程,申请公开的第3项、第4项政府信息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上述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予以公开,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分别作出答复;二、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村民,2024年10月22日通过EMS(单号:1098841928436)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土地所在地块的相关征收文件,包括:“1.征地批复、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3.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招拍挂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地籍调查表、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中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获取;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中“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察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察定界图”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中“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申请公开的第4项政府信息“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准文件”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第5项政府信息中“地籍调查表”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第5项政府信息中“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政府信息答复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和第5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等政府信息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问题。

经查明,2008年7月21日,大英县人民政府发布《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隆盛镇席家沟村集体土地的公告》(2008年)载明,“所涉及的村组在2008年9月4日前到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以及《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隆盛镇席家沟村集体土地的公告》(2014年第24号)载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4年8月1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隆盛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由此可见,补偿登记工作由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大委办〔2019〕63号)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职责,申请人申请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大英县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的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以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为由不予公开是否适当问题。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由此可见,“一书四方案”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的基础材料,当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时,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情况编制“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前,“一书四方案”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批准后,“一书四方案”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以内部工作流程为由不予公开,明显不当。

三、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招拍挂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是否适当的问题。

1.“招拍挂文件”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规定,“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由此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招拍挂文件”涉及多项信息,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等内容,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直接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明显不当。

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当公开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其查询和使用应当依据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政府信息“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第28项、第29项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但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涉及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当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政府信息涉及何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对第三方权益造成的损害。如该信息确实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其已经向第三方征求了意见。综上,被申请人以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明显不当。

五、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政府信息中涉及的“地籍调查表”以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为由不予公开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 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由此可见,“地籍调查表”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材料之一,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第2、3、4、5项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