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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大府复终〔2024〕11号)


 

 

大府202411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X

 :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址:大英县金元街71号。

负责人唐金声,该局局长。

第三人:四川X有限公司。

 址: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文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X被申请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3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43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