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终〔2024〕1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沈X。
住 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大英县金元街71号。
负责人:唐金声,该局局长。
第三人:四川X有限公司。
地 址: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文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沈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